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报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报告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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