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90-03-03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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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第二章 报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报告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报告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报告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报告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报告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

第三章 调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调查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调查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六条 港务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