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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