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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