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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