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