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调查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