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仲裁或调解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督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