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