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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