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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