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