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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