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