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