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