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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