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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