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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