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七十三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海上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