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七十二条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不得瞒报、谎报海上险情。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误发遇险报警信号的,除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外,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或者获悉海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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