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 第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船员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船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馆、领馆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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