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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