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符合规定的担保,自海关决定接受之日起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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