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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