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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