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二十一条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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