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九条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