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