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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