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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