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二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列期限晋级: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