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