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六条 关务员晋升关务督办,关务督办晋升关务督察,关务督察晋升关务监督,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