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关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海关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其关衔不予保留。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