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关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的,应当降级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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