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二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关衔相应取消,并且不再履行批准手续。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