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其关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