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 第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其关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
法律 发布日期:2003-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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