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第二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使馆人员运进运出自用物品,除有双边协议按协议执行外,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前款中,“公务用品”系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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