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