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章 关 税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章 关 税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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