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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