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