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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