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