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