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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