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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