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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