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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